行贿罪的构成与与特征_天博官网

  新闻资讯     |      2024-04-08 06:59
本文摘要:行贿罪的包含与与特征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长时间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能勾结性。

行贿罪的包含与与特征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长时间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能勾结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展现出为: 1.为自己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 2.用钱财勾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背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贿款酬劳、手续费; 4.数额较大。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超过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展现出为蓄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贿赂不道德的目的、性质都十分确切,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依然为之的蓄意不道德。罪行特征 行贿罪具备如下包含特征: 1.行贿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不道德的清廉性。2.行贿罪在客观方面展现出为行为人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道德。

与行贿的形式比较不应,贿赂也分成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与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攫取的不顾一切利益否构建,皆不影响行贿罪的正式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而被动给与其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不得不交付给财物,只有在行为人取得不不顾一切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包含行贿罪。如果没取得不不顾一切利益的,不是贿赂。

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定,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背国家规定,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贿款、手续费的,也应贿赂论处。这种类似贿赂不道德,理论上也称作经济行贿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包含行贿罪没财物数额方面的拒绝,但依据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全面推行)》,贿赂不道德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贿赂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第二,贿赂数额反感1万元,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攫取非法利益而贿赂的;向3人以上贿赂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贿赂的;导致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到重大损失的。3.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未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大自然人均能沦为行贿罪的主体。

4.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展现出为蓄意,并且具备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的犯罪目的。根据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放的通报,“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是指攫取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获取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协助或便利条件。

根据这一规定,“不不顾一切利益”应该还包括两个方面: (1)非法利益。即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2)拒绝他人或者单位获取违法的协助或者便利条件索要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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