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骗保死者家属能否获赔丈夫杀妻骗保,死者家属该不该取得保险公司赔偿金?前天,浦东新区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上海法院网图文直播了该院审理的这起人身保险合约纠纷案。据报,2013年3月9日,廖甲通过网络向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史带保险)投保车祸损害险要。保单写明:廖甲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为2013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9日,保险受益人为法定,身故保险金300万元,后保险受益人更加改回丈夫李甲。
2013年5月9日,被保险人廖甲丧生。因李甲作为保险受益人,蓄意导致被保险人廖甲丧生,失去保险受益权,陈某某、廖乙、李乙作为廖甲的法定继承人,对保险金拥有继承权,欲诉至法院,拒绝史带保险公司向其缴纳保险金300万元。史带保险指出,涉嫌保险实际系其夫李甲为廖甲出售,李甲已被法院裁决包含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李甲为实行保险诈骗而出售的保险有误违宪,欲拒绝接受赔偿金。法庭上争议的焦点是:谁是确实的投保人。
被告回应,从咨询买保险,仍然到缴纳保险费,都是李甲的不道德,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起诉书还原成了真凶,其目的是为了谋财害命,在这种情况下,李甲的种种作法,是其实行保险诈骗的手段,不代表本案的事实,本案的事实就是李甲是投保人。原告指出,刑事起诉书只是证明李甲包含保险诈骗罪的事实,但是包含诈骗罪的条件,受益人导致被保险人丧生,某种程度也包含保险诈骗罪,不管是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书,还是高院的裁决,皆没具体写明投保人是李甲。
被告指出,根据刑事查明,本案是保险诈骗。“我们从刑事查明的资料和确认,投保人就是李甲,在此情况下,不存在骗保,保险合同违宪,也合乎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则回应,其向刑事案件法官了解到:被告曾向廖甲电话告知其投保意愿并展开录音。
廖甲具体回应该保险是她要出售的。回应,原告指出,本案的保险单是合法有效地的。廖甲以自己为投保人,在其丈夫李甲的协助下,出售了本案诉争的保险,并缴纳了适当的保险费用,该份保险单获得了被告保险公司的接纳并就涉及的事实向刑事案件的法院不予了递交。
本案保险的相对人是廖甲和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李甲不存在保险诈骗的事实,但并不影响廖甲与被告之间保险的合法有效地。法庭当庭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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