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社会的变革,法制的完备,我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渐渐强化,在中小学教育这一块典型的展现出就是学校和老师无法毒打和变相体罚学生,无法褫夺学生不受基础义务教育的权利的观念深入人心。但由于中国父母对独生子女的宠幸等原因,长期以来这个权利观念被渐渐的变相缩放,更加多的家长和学生都指出,只要学生出有了事,学校和老师就应该承担责任,只要还没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和老师就无法拿学生怎么样,甚至产生出有学校和老师无法违反学生心愿管理学生的极端思想,从而造成家长老大着学生赞成学校老师长时间的教育管理,学生向老师示威,学生打老师等教育乱象产生。
王某系由某农村中学八年级学生,14周岁,因为在校与同学打人被班主任老师刘某当众抨击。由于王某拒绝接受当面且态度更为险恶,老师之后将其赶往家。王某欲独自一人带着书本、被褥等东西返回家中。王某母亲赵某问明情况后,第二天之后会见王某一起去学校,打算去找老师致歉当面,并拒绝让王某之后在校读书,以后初中毕业。
当王某母子回头到校门附近横穿马路入学校时,王某被车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丧生。赵某欲将肇事司机和学校告上法庭,拒绝二被告分担王某被车撞杀的民事责任。【法院裁决】 法院指出该学生回到学校是由家长会见,因学生疏忽大意、家长不善监护及车辆驾驶人的原因再次发生车祸,不应由家长、学生及肇事司机按照各自罪过分担适当责任。【小编解析】 在法律上,一个不道德否要分担法律责任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即违法的危害不道德、伤害结果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应该说道,老师把学生赶往家褫夺其教育权利的不道德违背了我国涉及的教育法律法规,是一种违法行为,侵犯了学生不受教育的权利,客观上再次发生了学生时逢车祸自杀身亡的伤害结果,但违法行为和伤害结果之间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有一点考量了。应该说道,老师赶学生回家、学生回家、学生回校、学生时逢车祸自杀身亡这一系列的事情,在时间上显然不存在先后接续的关系或说不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时间上的先后接续不一定必定造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再次发生。如果说一个事实上的原因离结果太远,近的对结果的再次发生不产生什么影响,那么这个事实上的原因并无法沦为法律上归责的原因。因为很非常简单,如果其所推理小说,学校还是政府辟一起的呢,不建这个学校就会有后面的事情再次发生了,还有如果那个老师的父母不把他生子下来、生子的是别人也会有后面的事情再次发生了……如此这般,难道整个华夏子孙的祖先炎帝和黄帝都要为此承担责任了。
综上所述,如果违法危害不道德并不必定必要地造成伤害结果的再次发生,那么行为人不具备法律上的可责难性,不应该分担伤害结果的责任。明确到本案:1、学生回家途中并没再次发生害,而是五谷丰登的返回了家置放其家长的监护之下,其法律因果关系早已中断,车祸的法律责任不应该由学校分担。
2、即使学生在回家途中再次发生车祸,也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学生被老师赶回家途中,如再次发生车祸纯属意外事件。其回家时虽没成人陪伴,但鉴于该生子早已未满14周岁,几乎有安全性独立国家回家的能力。当然,如果本案中的学生系由一个幼儿,因为其没独立国家安全性回家的能力,学校将其赶往家,欲产生学校陪护之义务,由于学校没能陪护再次发生车祸学校当然应该承担责任。
3、该学生回到学校是由家长会见,因学生疏忽大意、家长不善监护及车辆驾驶人的原因再次发生车祸,不应由家长、学生及肇事司机按照各自罪过分担适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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