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职工开失业证明,能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吗?|天博官网

  新闻资讯     |      2024-06-16 06:59
本文摘要:简介:失业证明是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时,应该向劳动者开具的证明文件之一。

简介:失业证明是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合同时,应该向劳动者开具的证明文件之一。而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迫实施的,由社会集中于创建基金,对因失业而继续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获取物质协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中止劳动合同之后,原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为失业人员开具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告诉劳动者按照规定享用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劳动者在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开具的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登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注册,方可发给失业保险,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注册之日起计算出来。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中止劳动关系之后不给职工进失业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按照法定流程展开失业注册、发给保险金,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劳动者能否拒绝用人单位对本不应取得的失业保险金展开赔偿金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周某华在2008年与某公司签定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约届满后,公司不仅没和他续约合约,也没有及时将他的档案移往到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失业注册,导致他失业了10个月。期间,他曾经劝说让公司移往档案,办理失业注册,可该公司回应置之不理。

不得已之下,他到当地劳动争议调停中心谋求协助。【小编评析】 上述的案情争议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牵涉到到劳动者辞职之后的申请。根据涉及法规,为职工开具失业证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失业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及时为失业人员开具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告诉其按照规定享用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持本单位为其开具的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登录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注册。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注册之日起计算出来。”此外,《劳动合同法》第50条也有涉及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在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时开具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移往申请。

”而从上述的案情陈述中我们可以显现出,该公司在长达10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没为周某华办理涉及申请,造成了周某华的损失。而《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总计缴付时间剩1年严重不足5年的,发给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久为12个月……”也就是说,周某华在失业的10个月里,每个月都可以可发给到适当的失业保险金,但他因为公司没为其办理涉及申请而没领取适当数额的、一定时间内可发给的保险金。因此,该公司应当对周某华的损失分担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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