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保险公司在处置保险金的承继中,同时不会牵涉到多个法律问题,应该细心辨别法律落脚点,长时间处置保险金的承继关系。例如,当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丧生时,保险金应当归谁就是时下的一个热点问题。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
钱某是电子厂的一名女职员,2005年6月通过某银行代理,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收益型保险,一段时间来总计缴纳了保险费大约一万元元;保险单登录钱某的朋友李某为身故受益人。2005年2月14日晚上钱某、朋友李某两人在李某的出租屋内煤气中毒身故,2月15日被亲属找到时全部丧生了,2月20MBS煤气公司检测和公安机关侦查证实钱某一家系由煤气管道阀门老化外泄而造成的二人丧生。
随后亲属们整理钱某的遗物中找到有一张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于是亲属们所持保险单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人钱某的身故保险金赔偿。保险公司收到保险理赔申请人后经审查,钱某的丧生归属于车祸损害,按照钱某的卖的保险的规定,车祸身故不应支付基本保险金额×2,钱某的基本保险金额是10940元,不应支付10940元×2=21880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丧生。为了不应由谁承继这笔保险金的问题,钱某的承继人们与李某的承继人们为此对簿公堂。【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涉及的法律说明,这笔保险金不应由钱某的承继人们按照法定继承顺位顺序承继。
李某的承继人们无法通过承继李某遗产的方式分给这笔保险金。【小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被保险人丧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遵守保险费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登录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登录未知无法确认的; (二)受益人迟至被保险人丧生,没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失去受益权或者退出受益权,没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丧生,且无法确认丧生先后顺序的,推断受益人丧生在再行。本起案例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第三款的规定处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丧生,且无法确认丧生先后顺序的,推断受益人丧生在再行。
因此,李某无法通过受益人的身份获得钱某的保险金,李某的承继人们某种程度的也就无法通过承继李某遗产的方式分给这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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