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关于出租合约的条文《合同法》第十三章 出租合约 第二百一十二条出租合约是出租人将出租物交付给承租人用于、收益,承租人缴纳租金的合约。第二百一十三条出租合约的内容还包括出租物的名称、数量、用途、出租期限、租金及其缴纳期限和方式、出租物修理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出租期限不得多达二十年。多达二十年的,多达部分违宪。出租期间期满,当事人可以试播集出租合约,但誓约的出租期限自试播集之日起不得多达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出租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该使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并未使用书面形式的,视作定期出租。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该按照誓约将出租物交付给承租人,并在出租期间维持出租物合乎誓约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该按照誓约的方法用于出租物。对出租物的用于方法没誓约或者誓约不具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无法确认的,应该按照出租物的性质用于。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誓约的方法或者出租物的性质用于出租物,导致出租物受到损耗的,不分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并未按照誓约的方法或者出租物的性质用于出租物,导致出租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拒绝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该遵守出租物的修理义务,但当事人另有誓约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出租物必须修理时可以拒绝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出租人并未遵守修理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出租人开销。因修理出租物影响承租人用于的,应该适当增加租金或者缩短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该适当交给出租物,因交给疏于导致出租物损毁、灭失的,应该分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表示同意,可以对出租物展开提高或者加设他物。承租人予以出租人表示同意,对出租物展开提高或者加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拒绝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表示同意,可以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出租合约之后有效地,第三人对出租物导致损失的,承租人应该赔偿损失。承租人予以出租人表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五条在出租期间因占据、用于出租物取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誓约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该按照誓约的期限缴纳租金。对缴纳期限没誓约或者誓约不具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无法确认,出租期间反感一年的,应该在出租期间届满时缴纳;出租期间一年以上的,应该在每期满一年时缴纳,剩下期间反感一年的,应该在出租期间届满时缴纳。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并未缴纳或者迟延缴纳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拒绝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缴纳。
承租人逾期不缴纳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无法对出租物用于、收益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增加租金或者不缴纳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该及时通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出租物在出租期间再次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出租合约的效力。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背叛出租房屋的,应该在背叛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报承租人,承租人拥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能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出租物部分或者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增加租金或者不缴纳租金;因出租物部分或者全部损毁、灭失,导致无法构建合约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出租期限没誓约或者誓约不具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无法确认的,视作定期出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出租物严重威胁承租人的安全性或者身体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议定合约时坚称该出租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依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丧生的,与其生前联合居住于的人可以按照原出租合约出租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出租期间期满,承租人应该归还出租物。归还的出租物应该合乎按照誓约或者出租物的性质用于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出租期间期满,承租人之后用于出租物,出租人没驳回的,原出租合约之后有效地,但出租期限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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